打死咬人狗為何被追刑責台中市月子中心

日前有網民發帖稱,狗咬傷人,人打傷瞭狗,被拘留瞭,人還不如“狗”?8月3日,連雲港警方回應稱:7月5日晚,陳某傢的狗將王某女朋友李某玲手臂咬傷。7月7日晚,陳某在遛狗過程中,遇到王某和同行另一男子,兩人持刀將陳某傢的狗砍殺, 經認定,狗價值人民幣3.6萬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連雲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原標題:打死咬人狗為何被追刑責?

若夷

日前有網民發帖稱,狗咬傷人,人打傷瞭狗,被拘留瞭,人還不如“狗”?8月3日,連雲港警方回應稱:7月5日晚,陳某傢的狗將王某女朋友李某玲手臂咬傷。7月7日晚,陳某在遛狗過程中,遇到王某和同行另一男子,兩人持刀將陳某傢的狗砍殺, 經認定,狗價值人民幣3.6萬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連雲警方依法台中五星級月子中心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男子砍殺曾咬傷女朋友的狗,是否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僅從警方回應描述來看,應該說,警方這樣做並非完全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畢竟,在“狗咬人”已發生兩天後,男子因泄憤故意砍殺他人“價值人民幣3.6萬元”的狗,確實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據《刑法》,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但進一步結合此案發生的具體背景原委,尤其是考慮到這裡“狗”作為“公私財物”的特殊背景來看,筆者以為,簡單以“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追究殺狗男子刑責,事實上又存在許多疑點。

首先,男子之所以砍殺狗的事實真相原因究竟是什麼——究竟是純粹出於泄憤,還是迫於無奈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對此,網帖的描述是,7月7日晚,當王某再次遇到陳某和其狗時,“惡狗再次想上來咬人,出於自衛當事人就打傷瞭這條惡犬。”若網帖所述屬實,男子砍殺企圖再咬人的惡犬,顯然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范疇,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更重要的是,即便退一步看——就算男子殺狗不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該行為是否一定就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也是仍存在進一步值得斟酌推敲之處的。如這裡作為被“毀壞財物”的狗,是否屬於狗主人的“合法財物”?因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一個基本前提是:被毀壞財物須是“合法財物”,如《刑法》92條規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隻包括公民依法取得的合法財產,而不包括非法財產。而依據目前媒體報道和當地相關養犬法規,上述事件中狗主人的養狗行為,無疑具有明顯的非法性質,因為該狗為“一隻德國牧羊犬”,屬於“烈性犬、大型犬”,而2013年《連雲港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規定:“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而此前國傢層面的《傢犬管理條例》也曾規定,凡未註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無標記犬),一律視為野犬,公安人員、民兵以及廣大台中產後護理中心推薦群眾都有權捕殺,不負任何責任。台中做月子中心

這種背景下,如果狗主人涉嫌違法養犬、所養犬也非合法財物,那麼無論依據《刑法》,還是相關養犬規定,男子砍殺這一違法飼養且已“傷人在前”的烈性犬,顯然很難說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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